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 重新實施地籍測量 ( 106 年 01 月 09 日)
第200-1條
重測結果公告期間,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土地分割、合併複丈、土地所有權 移轉登記,除權利關係人附具同意書,同意以重測成果公告確定之結果為 準者,得予受理外,應俟重測成果公告確定後受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