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 重新實施地籍測量 ( 106 年 01 月 09 日)
第199條
地籍圖重測結果公告時,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應將前條所列清冊、 地籍公告圖及地籍調查表,以展覽方式公告三十日,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所 有權人。

前項公告期滿,土地所有權人無異議者,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,應 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,並將登記結果,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限 期申請換發書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