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 重新實施地籍測量 ( 106 年 01 月 09 日)
第198條
地籍圖重測結果,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應視實際情形,依據面積計 算表編造下列清冊:

一、段區域調整清冊。

二、合併清冊。

三、重測結果清冊。

四、未登記土地清冊。

前項第三款重測結果清冊包括新舊地號及面積對照表。

第一項各種清冊應各造三份,經核對有關圖表無誤後,一份存查,二份備 供公告閱覽及登記之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