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 重新實施地籍測量 ( 106 年 01 月 09 日)
第196條
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於重測期間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應補辦地籍 調查及訂正相關圖表:

一、申請土地標示變更登記經登記完畢者。

二、土地界址經調處或判決確定,而其結果與原測量結果不符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