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 重新實施地籍測量 ( 106 年 01 月 09 日)
第194-1條
私有土地與未登記土地相毗鄰者,依下列規定施測:

一、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所指認之界址,未占用未登記土地者,以其指認之 界址施測。占用未登記土地者,應參照舊地籍圖及其他可靠資料所示 之坵塊形狀及關係位置,實地測定界址,逕行施測。

二、私有土地之一部分,已為道路、水路公眾使用,其所有權人無法指界 時,依照前款方法,實地測定界址,逕行施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