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 重新實施地籍測量 ( 106 年 01 月 09 日)
第191條
戶地測量應按地籍調查表所載認定之界址,逐宗施測。

地籍調查時未到場指界之土地所有權人,得於戶地測量時,補辦地籍調查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