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籍測量實施規則
重新實施地籍測量
( 106 年 01 月 09 日)
第190條
都市計畫範圍內,辦理地籍圖重測時,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都市計畫機 關(單位),應事先檢測都市計畫樁位置,並將樁位及其坐標資料列冊點 交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