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 重新實施地籍測量 ( 106 年 01 月 09 日)
第188條
地籍圖重測時發現未經登記之土地,應另設地籍調查表,記明其四至、鄰 地地號、使用現況及其他有關事項。

前項未登記土地測量編號後,應辦理土地第一次登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