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 重新實施地籍測量 ( 106 年 01 月 09 日)
第187條
直轄市、縣(市)重測地區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 關勘定。

重測地區勘定後,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應將重測地區之範圍繪具圖 說,連同應行注意事項,在土地所在地之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及適當處 所公布。

第一項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事項,得委任所屬下級機關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