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 重新實施地籍測量 ( 106 年 01 月 09 日)
第186條
地籍圖重測,應以段為實施單位。但得以河流、道路、鐵路、分水嶺等自 然界,劃定重測區域。

原有段界不適宜地籍管理者,準用第八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