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籍測量實施規則
重新實施地籍測量
( 106 年 01 月 09 日)
第185條
地籍圖重測,應依下列程序辦理:
一、劃定重測地區。
二、地籍調查。
三、地籍測量。
四、成果檢核。
五、異動整理及造冊。
六、繪製公告圖。
七、公告通知。
八、異議處理。
九、土地標示變更登記。
十、複(繪)製地籍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