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 重新實施地籍測量 ( 106 年 01 月 09 日)
第185條
地籍圖重測,應依下列程序辦理:

一、劃定重測地區。

二、地籍調查。

三、地籍測量。

四、成果檢核。

五、異動整理及造冊。

六、繪製公告圖。

七、公告通知。

八、異議處理。

九、土地標示變更登記。

十、複(繪)製地籍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