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 總則 ( 92 年 08 月 26 日)
第1條
本辦法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(以下簡稱本條例) 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 定之。

第2條
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 (以下簡稱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 劃) ,應依本辦法之規定組織重劃會,設立時應冠以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區 之名稱。

前項重劃會,係以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區 (以下簡稱重劃區) 內全體土 地所有權人為會員。但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,以土地分配結果公告期 滿之日土地登記簿所載土地所有權人為會員。

第3條
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之主要程序如下:

一、重劃之發起及成立籌備會。

二、勘選擬辦重劃範圍。

三、研擬開發計畫及重劃計畫書、圖。

四、成立重劃會。

五、徵求土地所有權人同意。

六、重劃範圍、開發計畫及重劃計畫書、圖報核。

七、重劃計畫書、圖公告,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。

八、測量、調查及地價查估。

九、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及申請工程施工。

十、計算負擔及分配設計。

十一、公告、公開閱覽重劃分配結果及其異議之處理。

十二、申請地籍整理與土地使用分區及用地之變更。

十三、辦理交接及清償。

十四、財務結算。

十五、撰寫重劃報告。

十六、報請解散重劃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