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 總則 ( 92 年 08 月 26 日)
第2條
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 (以下簡稱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 劃) ,應依本辦法之規定組織重劃會,設立時應冠以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區 之名稱。

前項重劃會,係以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區 (以下簡稱重劃區) 內全體土 地所有權人為會員。但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,以土地分配結果公告期 滿之日土地登記簿所載土地所有權人為會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