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 申辦程序及重劃業務 ( 92 年 08 月 26 日)
第44條
重劃區內原有道路,經規劃為可供建築土地,於重劃後其鄰近道路已開闢 完成可供通行而無繼續供公眾通行之必要時,由重劃會申請直轄市或縣 ( 市) 主管機關通知有關機關依法逕依重劃分配結果辦理公告廢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