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 申辦程序及重劃業務 ( 92 年 08 月 26 日)
第42條
抵費地出售後,應由重劃會造具出售清冊二份,送請該管直轄市或縣 (市 ) 主管機關備查,並由直轄市或縣 (市) 主管機關於備查同時,檢附清冊 一份通知該管登記機關作為當事人申請移轉登記時之審查依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