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 申辦程序及重劃業務 ( 92 年 08 月 26 日)
第39條
重劃區土地於辦竣土地登記後,重劃會應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使用 人定期到場交接土地,並限期辦理遷讓或接管。逾期不遷讓者,得經理事 會通過後訴請司法機關裁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