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 申辦程序及重劃業務 ( 92 年 08 月 26 日)
第38條
重劃區共同負擔及抵充之公共設施用地,登記為直轄市或縣 (市) 有,管 理機關為各該公共設施主管機關。

抵費地在未出售前,以直轄市或縣 (市) 主管機關為管理機關,於出售後 ,登記與承受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