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 申辦程序及重劃業務 ( 92 年 08 月 26 日)
第37條
重劃區重劃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訂有耕地租約之公、私有土地者, 重劃後依下列方式處理:

一、重劃後分配土地者,重劃會應於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二個月內邀集租 約雙方當事人協調,承租人得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 向出租人請求按重劃前租約面積、重劃計畫書、圖公告當期該土地之 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之一之補償。協調同意終止租約者,重劃會應檢具 有關資料函知直轄市或縣 (市) 主管機關轉請有關機關辦理註銷租約 並通知當事人;協調不成者,重劃會應於權利變更登記後,檢具有關 資料函知雙方當事人,訴請司法機關裁判。

二、重劃後未受分配土地者,重劃會就其應領之補償地價,由出租人領取 三分之二,承租人領取三分之一,並函知直轄市或縣 (市) 主管機關 辦理註銷租約及通知當事人。

因重劃抵充為公共設施用地之原公有道路,溝渠、河川及未登記土地而訂 有耕地租約者,重劃會應函請直轄市或縣 (市) 政府逕為註銷租約,並按 重劃前租約面積、重劃計畫書、圖公告當期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之 一補償承租人,所需費用列為重劃共同負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