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 申辦程序及重劃業務 ( 92 年 08 月 26 日)
第36條
重劃區重劃前已設定他項權利或辦竣限制登記之土地,於重劃後分配土地 者,重劃會應於辦理土地變更登記前邀集權利人協調。除協調結果該權利 消滅者外,應列冊送請直轄市或縣 (市) 主管機關併同重劃前、後土地分 配圖、冊,轉送登記機關按原登記先後轉載於重劃後分配之土地。其為合 併分配者,他項權利及限制登記之轉載,應以重劃前各宗土地面積比率計 算其權利範圍;他項權利為地上權、永佃權、地役權或典權者,並應附具 位置圖。

重劃區重劃前已設定他項權利之土地,於重劃後未分配土地者,重劃會應 於重劃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二個月內,邀集權利人協調。達成協議者,依 其協議結果辦理;協議不成者,應將其地價補償費提存法院後,列冊送請 直轄市或縣 (市) 主管機關轉送登記機關逕為塗銷登記。

第一項規定之轉載及第二項規定因協議不成逕為塗銷登記辦竣後,登記機 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其他權利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