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 申辦程序及重劃業務 ( 92 年 08 月 26 日)
第34條
直轄市或縣 (市) 主管機關辦竣地籍測量後,對重劃後土地分配面積與地 籍測量結果不符部分,應列冊通知重劃會更正土地分配清冊之面積,再行 辦理土地登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