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 申辦程序及重劃業務 ( 92 年 08 月 26 日)
第31條
重劃負擔之計算及土地分配交換分合作業,應依本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相關 規定辦理。

重劃會於辦理重劃土地分配前,應將計算負擔總計表送請直轄市或縣 (市 ) 主管機關核准。

前項計算負擔總計表有關工程費用,應以送經各該工程主管機關核定之數 額為準;土地改良物或墳墓之拆遷補償費,以理事會查定提交會員大會通 過之數額為準;其餘重劃費用及貸款利息,以重劃計畫書、圖所載數額為 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