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 申辦程序及重劃業務 ( 92 年 08 月 26 日)
第27條
重劃計畫書、圖經公告期滿後,重劃會得經會員大會之決議,送請直轄市 或縣 (市)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於開始分配日之三十日前公告 停止受理土地權利移轉及設定負擔之登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