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 申辦程序及重劃業務 ( 92 年 08 月 26 日)
第26條
重劃計畫書、圖經公告期滿後,重劃會得經會員大會之決議,送請直轄市 或縣 (市)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公告禁止該重劃區內建築改良物 之新建、增建、改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