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 申辦程序及重劃業務 ( 92 年 08 月 26 日)
第24條
直轄市或縣 (市) 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時,應即進行審查;不合規定者 ,應敘明理由將原件退回。

重劃會應於重劃計畫書、圖核定後公告三十日,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