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 申辦程序及重劃業務 ( 92 年 08 月 26 日)
第19條
重劃區內重劃前已由政府協議價購或徵收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,其用地免 納入重劃共同負擔,並按原位置、原面積分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