外國人投資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取得土地辦法  ( 91 年 02 月 27 日)
第2條
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八款所稱重大建設、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, 其範圍如下:

一、重大建設之投資,係指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核定或報經行政 院核定為重大建設之投資。

二、整體經濟之投資,係指下列各款投資: (一) 觀光旅館、觀光遊樂設施、體育場館之開發。 (二) 住宅及大樓之開發。 (三) 工業廠房之開發。 (四) 工業區、工商綜合區、高科技園區及其他特定專用區之開發。 (五) 海埔新生地之開發。 (六) 公共建設之興建。 (七) 新市鎮、新社區之開發或辦理都市更新。 (八) 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投資項目。

三、農牧經營之投資,係指符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農業技術密集與 資本密集類目及標準之投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