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 ( 84 年 12 月 20 日)
第7條
徵收地上權之補償非屬第八條情形者,應依左列規定辦理:

一、穿越土地之上空為: 公告土地現值總額×穿越地上高度補償率 (如附表一) =地上權補償 費。

二、穿越土地之下方為: 公告土地現值總額×穿越地下深度補償率 (如附表二) =地上權補償 費。

前項補償,應比照當地直轄市或縣 (市) 政府徵收土地之加成補償標準加 發之。

附表一:

穿越地上高度補償率表 地上高度 地上權補償率 0m~未滿6m 50% 6m~未滿12m 40% 12m ~未滿18m 30% 18m ~未滿24m 20% 24m ~未滿30m 10% 30m 以上 5% 註:1 穿越地上高度係以民間機構依第三條測繪之縱剖面圖上,於所獎勵 交通建設之構造物中心線處自地表起算至該構造物最下緣之高度為 準。 2 在同一縱剖面上穿越地上高度跨越表內二種以上高度者,以補償率 較高者計算補償。 3 於同一筆土地穿越不同補償率之高度時,應分別計算合計補償。

附表二:

穿越地下深度補償率表 地下深度 地上權補償率 0m~未滿6m 15% 6m~未滿12m 11% 12m ~未滿18m 8% 18m 以上 5% 註:1 穿越地下深度係以民間機構依第三條測繪之縱剖面圖上,於所獎勵 交通建設之構造物中心線處自地表起算至該構造物最上緣之深度為 準。 2 在同一縱剖面上穿越地下深度跨越表內二種以上深度者,以補償率 較高者計算補償。 3 於同一筆土地內穿越不同補償率之深度時,應分別計算合計補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