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7條
徵收地上權之補償非屬第八條情形者,應依左列規定辦理:
一、穿越土地之上空為:
公告土地現值總額×穿越地上高度補償率 (如附表一) =地上權補償
費。
二、穿越土地之下方為:
公告土地現值總額×穿越地下深度補償率 (如附表二) =地上權補償
費。
前項補償,應比照當地直轄市或縣 (市) 政府徵收土地之加成補償標準加
發之。
附表一:
穿越地上高度補償率表
地上高度 地上權補償率
0m~未滿6m 50%
6m~未滿12m 40%
12m ~未滿18m 30%
18m ~未滿24m 20%
24m ~未滿30m 10%
30m 以上 5%
註:1 穿越地上高度係以民間機構依第三條測繪之縱剖面圖上,於所獎勵
交通建設之構造物中心線處自地表起算至該構造物最下緣之高度為
準。
2 在同一縱剖面上穿越地上高度跨越表內二種以上高度者,以補償率
較高者計算補償。
3 於同一筆土地穿越不同補償率之高度時,應分別計算合計補償。
附表二:
穿越地下深度補償率表
地下深度 地上權補償率
0m~未滿6m 15%
6m~未滿12m 11%
12m ~未滿18m 8%
18m 以上 5%
註:1 穿越地下深度係以民間機構依第三條測繪之縱剖面圖上,於所獎勵
交通建設之構造物中心線處自地表起算至該構造物最上緣之深度為
準。
2 在同一縱剖面上穿越地下深度跨越表內二種以上深度者,以補償率
較高者計算補償。
3 於同一筆土地內穿越不同補償率之深度時,應分別計算合計補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