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 ( 84 年 12 月 20 日)
第6條
依前條協議不成立者,民間機構應報請主管機關徵收地上權。

前項徵收之穿越部分,已依都市計畫程序註明路線穿越於計畫圖上者,都 市計畫主管機關應核發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;未依都市計畫程序辦理者, 由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會勘後,以會勘紀錄代替有無妨礙都市 計畫證明文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