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 ( 84 年 12 月 20 日)
第5條
民間機構應於依前條規定辦理地籍分割、登記後,將需穿越之空間範圍通 知公、私有土地、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及他項權利人進行協議設定 地上權,如通知兩次均未答覆、協議兩次均未成立或未於協議成立後約定 期限內辦理設定地上權者,即視為協議不成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