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 ( 84 年 12 月 20 日)
第3條
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興建本條例所獎勵交通建設之民間機構 (以下簡稱民 間機構) 應將確定使用之空間範圍及界線之劃分,測繪於本條例所獎勵交 通建設改良物之平面圖、立面圖及剖面圖上。剖面圖應加測高程,其基準 自平均海平面為零公尺起算,並自水準點引測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