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 ( 84 年 12 月 20 日)
第2條
本條例所獎勵之交通建設工程需穿越公、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,主管機 關應將需穿越之空間範圍圖說送請當地直轄市或縣 (市) 政府公告之。

前項之公告,應公告於穿越土地上或附近適當場所,並張貼於當地鄉 (鎮 、市、區) 公所公告欄,公告期間為三十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