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
( 84 年 12 月 20 日)
第10條
徵收取得之地上權範圍內之建築物及其他改良物,如需一併拆遷時,其補 償應依土地所屬地區辦理公共工程用地徵收之有關補償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