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 附則 ( 107 年 06 月 28 日)
第43-1條
第八條、第九條、第十二條、第十七條由原住民會同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設 定耕作權登記、地上權登記、所有權移轉登記及第二十四條由中央主管機 關核准承租原住民保留地事項,得委辦地方自治團體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