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 土地開發、利用及保育 ( 107 年 06 月 28 日)
第30條
原住民保留地之租金,由當地直轄市或鄉(鎮、市、區)公庫代收,作為 原住民保留地管理及經濟建設之用;其租金之管理及運用計畫,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