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 土地開發、利用及保育 ( 107 年 06 月 28 日)
第27條
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之原住民保留地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應終 止租約收回土地,其所投資之各項設施不予補償:

一、未依開發或興辦計畫開發或興辦,且未報經核准變更計畫或展延開發 、興辦期限者。

二、違反計畫使用者。

三、轉租或由他人頂替者。

四、其他於租約中明定應終止租約之情事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