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 土地開發、利用及保育 ( 107 年 06 月 28 日)
第25條
依前條申請續租範圍係屬原核准開發或興辦範圍及開發或興辦方式,且其 申請續租應檢附之文件與原申請開發或興辦承租檢附之文件相同,於申請 書並敘明參用原申請文件者,得免檢送相關書件,並免依前條第四項規定 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