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 土地開發、利用及保育 ( 107 年 06 月 28 日)
第21條
各級主管機關對轄區內原住民保留地,得根據發展條件及土地利用特性, 規劃訂定各項開發、利用及保育計畫。

前項開發、利用及保育計畫,得採合作、共同或委託經營方式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