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 總則 ( 107 年 06 月 28 日)
第2條
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:在中央為原住民族委員會;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;在縣(市)為縣(市)政府。

有關農業事項,中央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會同中央主管機關辦理。

本辦法之執行機關為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