徵收田賦土地地目等則調整辦法  ( 88 年 06 月 29 日)
第3條
辦理地目等則調整之機關如左:

一、直轄市以直轄市政府為主管機關,地政處為主辦單位,建設、工務、 都市發展、稅捐稽徵等各局、處為會辦單位。

二、縣 (市) 以縣 (市) 政府為主管機關,地政科為主辦單位,農林、建 設、工務各局 (科) ,當地稅捐稽徵處、農田水利會、糧食管理處或 分處等為會辦單位,地政事務所為協辦單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