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 總則 ( 100 年 10 月 14 日)
第9條
農地重劃實施期間,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使用而無收益者,由縣 (市) 主管機關於當期田賦或地價稅開徵四十天前,列冊函送稅捐機關依規定核 免其田賦或地價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