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 農路、水路管理維護 ( 100 年 10 月 14 日)
第53條
重劃區農路與非農田水利會管理之水路及有關水利設施,由縣 (市) 主管 機關指定機關、團體管理維護者,縣 (市) 主管機關於工程驗收後,將農 路、水路用地資料及有關工程設施、竣工圖說及地籍資料,列冊送交指定 之機關、團體接管維護。

重劃區農田水利會管理之水路及水利設施,其工程由農田水利會辦理者, 於工程驗收後,縣 (市) 主管機關應將地籍及有關資料,交由農田水利會 逕為接管;其工程非由農田水利會辦理者,於工程驗收後,縣 (市) 主管 機關應將水路及水利設施用地資料、工程設施、竣工圖說及地籍資料,列 冊送交農田水利會接管,工程驗收時,農田水利會得就水路及水利設施會 同驗收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