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 農路、水路管理維護 ( 100 年 10 月 14 日)
第53條
重劃區農路與非農田水利會管理之水路及有關水利設施,由縣 (市) 主管 機關指定機關、團體管理維護者,縣 (市) 主管機關於工程驗收後,將農 路、水路用地資料及有關工程設施、竣工圖說及地籍資料,列冊送交指定 之機關、團體接管維護。

重劃區農田水利會管理之水路及水利設施,其工程由農田水利會辦理者, 於工程驗收後,縣 (市) 主管機關應將地籍及有關資料,交由農田水利會 逕為接管;其工程非由農田水利會辦理者,於工程驗收後,縣 (市) 主管 機關應將水路及水利設施用地資料、工程設施、竣工圖說及地籍資料,列 冊送交農田水利會接管,工程驗收時,農田水利會得就水路及水利設施會 同驗收之。

第54條
重劃完成,農路、水路之管理機構,對於重劃區之農路、水路,除防氾及 災害搶修即時辦理外,每年應擬具歲修計畫,報請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編 年度預算實施之。

前項農路、水路之管理維護,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要點辦理之。

農田水利會管理之水路及水利設施,其管理維護應依照水利法規有關規定 辦理之。

第55條
重劃後防風林用地,應登記為該管直轄市或縣 (市) 所有。其管理維護準 用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