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 總則 ( 100 年 10 月 14 日)
第5條
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由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分擔之工程費用包括如下:

一、施工費。

二、材料費。

三、補償費。

四、區域性整地費。

五、界樁設置費。

六、管理費。

前項各款費用標準 (每公頃單價) 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