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 權利清理及地籍整理 ( 100 年 10 月 14 日)
第44條
登記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辦理他項權利之轉載,應按原登記先後及 登記事項,轉載於重劃後分配之土地;其為合併分配者,他項權利之轉載 應以重劃前各宗土地面積比率所算得之持分為各該他項權利範圍,並應於 轉載後通知他項權利人。

重劃前土地經辦竣限制登記者,除準用前項規定外,並應於轉載後,通知 原囑託機關或請求權人。

重劃前原設定之他項權利因重劃未受分配土地而消滅或視為消滅者,縣 ( 市) 主管機關應列冊送該登記機關逕為塗銷登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