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 土地分配與異議處理 ( 100 年 10 月 14 日)
第42條
土地分配公告確定後,縣 (市) 主管機關應以書面分別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、使用人及承墾人定期到場實地測量指界,辦理交接土地。

土地分配公告期間提出異議者,應就其異議部分及其相關土地,於依本條 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完畢後,依前項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