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 土地分配與異議處理 ( 100 年 10 月 14 日)
第40條
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調解、調處,應將調解、調處結果作成書面 紀錄。調解、調處成立案件,應經當事人簽名或蓋章,並將紀錄分發雙方 當事人。

調處不成立,報請上級機關裁決之案件,應擬具處理意見,連同調解、調 處紀錄,函報上級機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