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 土地分配與異議處理 ( 100 年 10 月 14 日)
第39條
縣 (市) 政府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公告之前應舉辦公聽會就 土地分配初步成果,向農民說明並聽取其意見。辦理公告土地分配結果時 ,應檢附左列圖冊一併公告:

一、土地所有權人原有土地與新分配土地對照清冊。

二、重劃前後他項權利及限制登記對照清冊。

三、應予集中公開標售土地清冊。

四、抵費地清冊。

五、重劃前地籍圖重劃後土地分配圖。

六、地價區段圖。

前項第一款、第二款之對照清冊應以書面分別通知土地所有權人、承租人 、承墾人、他項權利人及限制登記名義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