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 土地分配與異議處理 ( 100 年 10 月 14 日)
第36條
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,應公開標售之土地,其標售底價以各宗 土地查定之單位區段地價計算之總價,及其應負擔農路、水路用地地價與 工程費用之總和為準。如因未能標出而出售與需要耕地之農民時,其出售 價格以原標售之底價為準或參酌該區農地重劃協進會意見定之,其標售或 出售之地價超過補償地價部分,應作為重劃區工程改善費用。

抵費地之標售及其超過抵繳工程費之剩餘款之運用準用前項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