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 土地分配與異議處理 ( 100 年 10 月 14 日)
第35條
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,辦理協議合併時,應由縣 (市) 主管機 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,在規定期間內提出合併申請書,申請合併分配為一 人所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