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32條
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應負擔之農路、水路用地及工程費用或抵費
地之計算公式如左:
一、重劃區每公頃土地應負擔農路、水路用地面積
(一) 重劃前
1 重劃前參加分配耕地總面積=耕地坵塊規劃面積+重劃後農路、
水路用地總面積–原供農路、水路使用之公有及農田水利會所有
之農路、水路土地總面積
2 每公頃耕地應負擔農路、水路用地面積= (重劃後農路、水路用
地總面積–原供農路、水路使用之公有及農田水利會所有之農路
、水路土地總面積) ÷重劃前參加分配耕地總面積
(二) 重劃後
1 重劃後可分配耕地總面積=耕地坵塊規劃面積
2 每公頃耕地應負擔農路、水路用地面積= (重劃後農路、水路用
地總面積–原供農路、水路使用之公有及農田水利會所有之農路
、水路土地總面積) ÷重劃後可分配耕地總面積
二、重劃區每公頃耕地應負擔重劃工程費用或抵費地面積
(一) 重劃前
1 每公頃耕地應負擔重劃各項工程費數額= (重劃各項工程費總額
–政府應分擔之費用) ÷重劃前參加分配耕地總面積
2 每公頃耕地應負擔抵費地面積
=每公頃耕地應負擔重劃各項工程費數額÷重劃區每公頃耕地
平均地價
(二)重劃後
1 每公頃耕地應負擔重劃各項工程費之數額= (重劃各項工程費用
總額–政府應分擔之費用) ÷重劃後可分配耕地總面積
2 每公頃耕地負擔抵費地面積=每公頃耕地應負擔重劃各項工程費
之數額÷重劃區每公頃耕地平均地價
前項第一款、第二款有關重劃前之計算式僅供作業時參考,實際計算負擔
時,仍以重劃後之計算式為準。
受益較低之土地或村莊內土地,其農路、水路及工程費用負擔不適用本條
之規定。